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按有关规定在网约车服务平台等场所做好收费公示、明码标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在市主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通信、公安、行政审批、人社、商务、人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行政审批、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督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市或者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行政审批、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市或者县(市、区)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逐级提报,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已在注册地取得认定结果的,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提报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聊城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申请,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拟在聊城市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日未满2年,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二)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0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550毫米且车辆购置的价格12万元以上(含增值税);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持有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委托车辆所有人向经营服务地区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授权经办人委托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间相互转化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类型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相互转化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营运期限不满8年,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核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期间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此项业务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向市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名单,市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由市公安部门通过信息化的方式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数据查询